"最終解釋權歸××所有" 今后將不準再提了
日前,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》,明確經營者不得以"最終解釋權"為借口,侵害消費者的權利;中消協也透露,"最終解釋權"應在全國范圍內被廢止;江蘇省、南京市工商部門也在積極行動,開展格式合同專項檢查,維護消費者的權利。
不合理卻處處能看到
在現實生活中,打折商品不予退換的情況不少見,而商家大多拿出"最終解釋權"來"解釋"問題。當然除了打折商品不予退換,"最終解釋權"也在各種地方可見。
采訪中,很多市民對記者講出了自己的親身經歷。明明是商店發放的"代金券"卻在顧客買東西時被告知"不能使用",必須消費滿多少金額,還必須購買指定品牌;超市購物券不能找零,超出部分必須自己付錢補差價;一些商店的會員卡,辦卡時說達到一定的積分可以兌換東西,可是經常在沒有提醒的情況下,突然告知會員,卡里面的積分已全部作廢……
"打折商品不予退換到底有沒有道理?為什么不事先告訴我們應該怎么使用抵用券?而是都等我們花了錢之后,才用'最終解釋權'來敷衍我們消費者。"有讀者說。
很多市民大呼消費者是弱勢群體,遭遇了霸王條款。盡管如此,有些人卻往往不愿意去和商家理論到底,覺得既沒多少錢,也沒必要花那么大力氣,還不一定有用。
商場:我的活動我作主
一家商場的部門經理認為,他們曾經也推出過帶有"最終解釋權"的促銷活動,但強調絕對不是要去欺騙消費者,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糾紛。
"每個人對促銷活動的理解不一樣,可能商場是這個意思,但是消費者不是這樣理解的,這樣就會出現一種認識上的偏差,從而產生糾紛。"
同時他還說,在認識上出現偏差的時候,他會充分考慮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在雙方都認可的情況下,由商場出面把問題解決好,這也是對"最終解釋權歸商場所有"的一種解讀。
另外也有商家認為,既然是促銷活動,或是打折商品,消費者得到好處了,解釋權當然是歸商家所有。
律師:不能損害他人權益
杰捷智能卡公司的律師認為:零售商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,其內容應當真實、合法、清晰、易懂,不得使用含糊、易引起誤解的語言、文字、圖片或影像,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,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。
商家只是訂立合同的一方,并無對合同有最終解釋的權利,而且按照《合同法》規定,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,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,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,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即商家的解釋。
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》,實施以后將不會再有商家敢用"最終解釋權"了。
記者了解到,近期,工商部門將對相關行業開展格式合同專項檢查,市民在消費過程中遇到類似條款,可向工商部門舉報。
從2010年11月13日起,商家再用"最終解釋權"拒不整改的,將被工商部門處罰。根據規定,工商部門可對商家分別給予警告,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,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,沒有違法所得的,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。
杰捷智能卡公司善意提醒各家商戶注意以上問題,我司有義務提醒商戶,但無權強制要求商戶刪除"最終解釋權歸××所有" ,所以由此而造成的任何后果由商戶承擔!
"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"不靈了
市工商局向"最終解釋權"等霸王條款開刀
"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"、"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",商家希望用"最終解釋權"能夠為自己免責,卻收到了工商部門的罰單。最近,從市工商局獲悉,因為會員卡、貴賓卡上標注"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",市城北一家美容美發中心收到市工商局開出的5000元罰單,這是我市針對"最終解釋權"霸王條款開出的首張罰單。
按照國家工商總局去年頒布的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》,一些商家通過廣告、店堂告示、會員卡等形式,規定自身擁有最終解釋權,這種約定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,以及對合同條款解釋的權利,屬于違規行為。"本公司保留最終解釋權"、"特價商品恕不退換",這些貌似合理的條款,實際都是商家為推卸責任而制訂的"不平等條約"?!断M者權益保護法》已明確規定,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定,或者減輕、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,含有這些內容的格式合同、通知、聲明等均屬無效。
根據省工商局的要求,市工商局開展了"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"專項行動,主要對房屋買賣、物業服務、裝飾裝修、通信服務、有線電視服務、超市商場、休閑娛樂、美容美發、健身、攝影、旅游、住宿餐飲業等行業內的合同格式條款進行重點檢查,依法 查處合同格式條款中的不規范行為。
到目前為止,共查處11件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,維護了市民的合法消費權益。 |